全国第一份体系化阐释中国商事调解发展情况的全面型报告——《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于2023年1月5日正式发布,填补了国内空白。
“商事调解作为一种非对抗性纠纷解决方式,是中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举办的《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执行副主席蔡晨风如是表示。
蔡晨风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在此背景下,加强对商事调解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加强商事调解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对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事调解体制机制意义重大。这也是上述报告诞生的重要背景。
商事调解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随着国际经贸往来密切,商事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越来越丰富,更加高效地化解争议在“效率至上”的商事活动中尤为重要。
商事调解以非对抗性、解纷快、成本低、当事人对调解程序和结果的可控性强等独特优势,日益成为商事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并与诉讼、仲裁共同构成商事争议解决的“三驾马车”。
蔡晨风指出,从国际来看,商事调解已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特别是2019年《新加坡调解公约》开放签署后,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致力于完善本国的商事调解法律和制度,积极推动商事调解的发展,着力提高自身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吸引力、竞争力和影响力。
同时,商事调解的发展水平也已成为全球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2022年世界银行推出新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将“商事调解”列为其中一项重要评估指标,世界银行认为,“运作良好的商业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健康的营商环境至关重要,而其中效率和质量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商事调解追求案结事了人和,能够做到“事心双解”,对帮助企业高效解纷、维持正常商业运转、助力改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据了解,在全球商事调解发展浪潮的推动下,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也呈现出欣欣向荣之景。商事调解的组织数量日益增多,商事调解员队伍不断壮大,商事调解的社会影响逐步提升,商事调解的文化日渐浓郁。
但是,目前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包括底数不清、影响力不够大、无法满足商事主体旺盛的服务需求、宣传力度不够等。
为了不断推动中国商事调解事业健康发展,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于2023年启动了《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编写工作。
该报告主要有以下三个亮点:第一,这是我国第一份体系化阐释中国商事调解发展情况的全面型报告,填补了国内空白。
该报告从中国商事调解事业发展大局出发,既系统梳理了相关顶层设计,又分析总结了地方实践经验;既回顾了商事调解的历史发展演变,又聚焦于2022—2023年最新年度进展;既“把脉问诊”,分析当下商事调解面临的六大关键问题与挑战,又“开方抓药”,系统地对商事调解未来发展路径提出了六方面建设性意见,共17万余字,五大章节。
报告评审专家认为“该报告涉及商事调解法律规范梳理、商事调解实践状况调研、商事调解重要理论问题研究,精准呈现了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全貌,形成了体系化的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编写结构”。
第二,这是一份实践化导向与学理化阐释紧密结合的研究型报告。
商事调解是一种“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鲜明的实践色彩。同时,商事调解作为一项新兴事物,极具理论内涵和学术争议,有关商事调解的法律属性、商事调解的协议效力、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等问题仍需形成理论共识。报告坚持问题导向,发现问题、回应问题,始终坚持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充分展现了学理深度和学术厚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
第三,这是一份数据详实、素材扎实的参考型报告。
报告通过调查研究,基本摸清了商事调解的组织数量、人员数量、业务数量等重要行业数据,剖析了国际商事调解的典型案例,对全国商事调解的发展现状进行了精准统计与深入分析;系统梳理了粤港澳大湾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上海等地的商事调解创新举措,总结提炼了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启示,为我国其他地区推动商事调解发展提供了操作性强的发展思路;报告还回应了备受关注的商事调解立法问题,围绕商事调解立法的基本范畴、模式选择、结构设计、内容安排做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了具体路径和方案,相信这份报告能够为改革决策者、实践探索者和理论研究者提供较为扎实的实证素材和行业信息。
5个实质性突破
“2022—2023年,中国商事调解发展较为迅速,且取得很多实质性突破。”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湘潭大学)基地主任、湖南警察学院校长廖永安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第一,在政策与立法方面,与商事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
他介绍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商务部等中央部委近两年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商事调解发展的政策文件,如司法部2021年发布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提出,加强和规范商事调解工作,打造10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2023年10月,全国调解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明确提出要加强商事调解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在地方立法方面,很多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先后出台了促进调解发展的条例,例如已经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黑龙江省调解条例》,此外,《浦东新区商事调解暂行条例》《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也在起草制定中,这些为推进我国商事调解立法提供了有益探索。
第二,在商事调解组织的发展方面,国内商事调解组织数量不断增加,通过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及“天眼查”平台的检索显示,目前依法登记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有223家,其中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203家、事业单位的有5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有3家、个体工商户的有3家、社会团体的有1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有8家。从中可以发现,目前国内商事调解组织主要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而且70%以上成立于2022—2023年。除此以外,还有大量商事调解组织没有单独进行登记设立,内设在工商联、商协会、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中。以工商联商事调解组织为例,目前已经实现了全国31个省份全覆盖,累计有3209家商会调解组织。
第三,在商事调解人才发展方面,商事调解员的队伍不断壮大。从实际情况来看,有越来越多的律师、仲裁员以及其他法律、经贸实务人员投入商事调解行业。
第四,在案件数量方面,调解受案量逐年增速快。廖永安对记者表示,从商事调解组织公开数据来看,以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为例,2020年案件数为3809件;2021年为4989件;2022年为9531件。2023年,中国贸促会调解系统共受理商事调解案件12509件,较2022年同比增长31.3%,标的额为人民币105.3亿元,其中来自法院案件10884件,独立承接案件1615件,全年受理涉外商事调解案件1273件,占案件总数10.18%。从地方受案量来看,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司法局公布的商事调解工作数据显示,深圳市2022年商事调解案件总数达到6895件,相比2021年的2073件增长232.44%,其中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也从2021年的334件增长至2022年的1271件。
第五,在商事调解国际化发展方面,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廖永安提到,在服务“一带一路”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不断完善,2021年7月21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正式上线,实现了国际商事法庭诉讼机制与调解、仲裁机制的在线对接和信息共享。中国贸促会连续举办七届国际调解高峰论坛,已发展成为国内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品牌论坛。论坛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最新发展情况,让国际同行了解中国推动商事调解的经验做法。此外,中国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还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的制定和推广工作,为全球国际商事调解提供了更加统一和规范的操作规则参考。
商事调解法规尚不健全
然而,当前我国商事调解事业发展还面临一些问题亟须解决。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表示,首先是商事调解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法院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均有相关规定,但很多商事的基本问题需要法律规制。
“例如:由于目前缺乏商事调解专门立法,商事调解发展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和实践规范。诸如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商事调解员的资质认证、商事调解的收费规则、商事调解的监管机制、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等问题均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事调解的健康有序发展。”蒋惠岭说。
其次,商事调解机构的竞争力有待提升。商事调解组织是推动商事调解发展的主力军。近年来,由于国家政策的倡导和商事调解市场的萌芽,国内新近成立了不少商事调解组织,但其在组织架构、规则设计、人员构成、机制运行、宣传推广等诸多方面还不够完善,存在案件受理数量较少、业务分布范围小、国际化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市场化收费较难等问题,对中外当事人的吸引力不足。此外,目前的市场环境还未形成驱动商事调解组织发展的激励机制,导致商事调解市场化色彩不足,从而缺乏商事调解组织发展的根本动力。
蒋惠岭告诉记者,目前调解员队伍能力和水平有待强化。商事调解与商事诉讼、商事仲裁具有不同的思维模式、遵循不同的规律,需要培养专门的商事调解人才。此外,社会对商事调解的认可度有待提升。目前,国内商事调解的市场化氛围还有待提升。
“‘有商事纠纷,找商事调解’的理念与文化还较为淡薄。通过与企业座谈,课题组发现市场主体普遍对商事调解缺乏了解和信任,企业在遇到商事纠纷后,往往依赖诉讼和仲裁,存在‘调解无用’‘调解免费’等认知误区,这对商事调解的进一步发展带来较大阻力,也不利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高效运转。”蒋惠岭说。